一、 事件起因:银行提额不成,储户被诬“诈骗”
时间:2024年2月5日
经过:
本人因储蓄卡限额,按建行客服解答前往*金堂迎宾支行*柜台办理提额。该行一高管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口头要求我“每天消费5000元,连续消费数月”作为提额条件。
在我质疑该条件的合规性并要求出示文件依据时,该高管利用职权拨打报警电话,虚构事实称我涉嫌“取钱诈骗”。警方到达后在银行里大庭广众将我带离并强制收缴手机身份证件。
事实核查:
经公安机关后续核查,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我未网赌未取钱诈骗,卡正常没有诈骗资金。银行高管在无证据情况下报假警诬陷,导致我名誉受损、人身自由受限。向上反应此事后续被转回建行自行处理,未获公正解决。
二、 诉讼过程:金堂法院涉嫌多项程序违规
因不满银行侵权,我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薛某及书记员刘某存在以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1. 随意取消开庭,违规私下接触
本案原定于2024年7月22日首次开庭。但在*7月16日*,法官薛某和书记员刘某突然通过微信通知我“不开庭了”。此次取消既无正当理由,也未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对方仅含糊表示让我去找他们,实则是试图在庭审程序之外*私下套取我的信息*。
2. 拖延调证,致关键证据灭失
我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调取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法官及书记员以“警察出差”等理由拖延处理,直至视频超过6个月保存期自动灭失。
荒唐的是,在证据已灭失且庭审已过(8月20日开庭)的情况下,法官在开庭前不调取也不发送不予调取通知书,竟于9月5日补开了一张《协助调查函》,存在明显的补手续应付之嫌。
3. 违反送达规定,突袭审判
被告(建行)的答辩状及证据早已提交法院,但法官未按法律规定在5日内送达给我,也未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直到9月23日再次开庭时,法官才出示相关材料,并在9月26日才正式交给我,严重剥夺了我的质证权利。
4. 庭审证据来源不明,涉嫌虚构证据
庭审中,法官薛某声称其“自己调取了一份证据”(与建行提交的一模一样),但我当庭要求核实该份证据的原件时,*法官却狡辩拿不出来*。作为裁判者,手持来源不明、无法核实原件的“证据”来定案,这完全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
5. 庭审笔录与事实不符
9月23日庭审中,因建行提供的监控光盘无法播放导致休庭。书记员刘某却在笔录中记录为“原告认为要休庭”。我当庭指出记录错误,法官薛某不予理会,也没更正。
6. 庭审中立性存疑
区别对待:8月20日庭审,法警禁止我携带物品手机等东西,却允许建行高管一行5人随意携带,并扬言“我就是法律”;
前后矛盾:关于银行高管的报警方式,法官薛某在庭上先后给出了“微信群报警”、“网络报警”、“社区电话报警”甚至“原告自己报警”等多种说法,始终未核实报警记录原件;
关系暧昧:庭审时,法官与被告方举止熟络,点头示意,甚至帮被告说话,且判决书上预留办案电话竟非办案法官本人。
三、 判后离奇遭遇:被诱导签订“霸王条款”
二审判决说一审的行为不影响我诉讼,就这样维持原判,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后,事情并未结束。
2024年12月3日,建行金堂支行及迎宾支行联系我所在的社区村委会出面。在建行多方诱导下,我签署了两份《无责承诺书》。
该协议条款极度不对等:名义上写着“建行赔偿我10000元”,却设定了严苛的违约陷阱——若我违约(即继续维权),就必须反过来“赔偿他们20000元”。
这分明是用小钱买断我的发声权,并用高额罚款进行恐吓。事后我发现不对,要求建行返还亲笔签名原件(撤销该不公协议),银行方面虽口头答应,但截至2025年5月31日,仍未退还。
四、 衍生问题:警银工作群泄露公民隐私
在维权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名为“银行卡业务联系群”的微信群(成员400余人,包含当地民警及多家银行员工)。该群内存在*公然发布、流传我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我认为这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于2025年5月25日向淮口镇派出所报警,要求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查处泄露者。但派出所接警后态度消极,最终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
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储蓄纠纷,更暴露了基层金融机构的傲慢、个别司法人员程序的随意以及公民隐私保护的缺失。
在此期间,我曾多次向金堂法院监察部门及栖贤法庭庭长反映法官违规问题,均遭遇推诿,庭长甚至直言“不管”。我有向上级部门发出举报信等,但始终都被转回金堂自己处理,陷入了“自己调查自己”的死循环。我也多次通过各大网络平台发声,但全都被金堂建行偷偷举报删除。
恳请社会各界关注,还我一个公道!
时间:2024年2月5日
经过:
本人因储蓄卡限额,按建行客服解答前往*金堂迎宾支行*柜台办理提额。该行一高管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口头要求我“每天消费5000元,连续消费数月”作为提额条件。
在我质疑该条件的合规性并要求出示文件依据时,该高管利用职权拨打报警电话,虚构事实称我涉嫌“取钱诈骗”。警方到达后在银行里大庭广众将我带离并强制收缴手机身份证件。
事实核查:
经公安机关后续核查,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我未网赌未取钱诈骗,卡正常没有诈骗资金。银行高管在无证据情况下报假警诬陷,导致我名誉受损、人身自由受限。向上反应此事后续被转回建行自行处理,未获公正解决。
二、 诉讼过程:金堂法院涉嫌多项程序违规
因不满银行侵权,我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薛某及书记员刘某存在以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1. 随意取消开庭,违规私下接触
本案原定于2024年7月22日首次开庭。但在*7月16日*,法官薛某和书记员刘某突然通过微信通知我“不开庭了”。此次取消既无正当理由,也未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对方仅含糊表示让我去找他们,实则是试图在庭审程序之外*私下套取我的信息*。
2. 拖延调证,致关键证据灭失
我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调取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法官及书记员以“警察出差”等理由拖延处理,直至视频超过6个月保存期自动灭失。
荒唐的是,在证据已灭失且庭审已过(8月20日开庭)的情况下,法官在开庭前不调取也不发送不予调取通知书,竟于9月5日补开了一张《协助调查函》,存在明显的补手续应付之嫌。
3. 违反送达规定,突袭审判
被告(建行)的答辩状及证据早已提交法院,但法官未按法律规定在5日内送达给我,也未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直到9月23日再次开庭时,法官才出示相关材料,并在9月26日才正式交给我,严重剥夺了我的质证权利。
4. 庭审证据来源不明,涉嫌虚构证据
庭审中,法官薛某声称其“自己调取了一份证据”(与建行提交的一模一样),但我当庭要求核实该份证据的原件时,*法官却狡辩拿不出来*。作为裁判者,手持来源不明、无法核实原件的“证据”来定案,这完全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
5. 庭审笔录与事实不符
9月23日庭审中,因建行提供的监控光盘无法播放导致休庭。书记员刘某却在笔录中记录为“原告认为要休庭”。我当庭指出记录错误,法官薛某不予理会,也没更正。
6. 庭审中立性存疑
区别对待:8月20日庭审,法警禁止我携带物品手机等东西,却允许建行高管一行5人随意携带,并扬言“我就是法律”;
前后矛盾:关于银行高管的报警方式,法官薛某在庭上先后给出了“微信群报警”、“网络报警”、“社区电话报警”甚至“原告自己报警”等多种说法,始终未核实报警记录原件;
关系暧昧:庭审时,法官与被告方举止熟络,点头示意,甚至帮被告说话,且判决书上预留办案电话竟非办案法官本人。
三、 判后离奇遭遇:被诱导签订“霸王条款”
二审判决说一审的行为不影响我诉讼,就这样维持原判,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后,事情并未结束。
2024年12月3日,建行金堂支行及迎宾支行联系我所在的社区村委会出面。在建行多方诱导下,我签署了两份《无责承诺书》。
该协议条款极度不对等:名义上写着“建行赔偿我10000元”,却设定了严苛的违约陷阱——若我违约(即继续维权),就必须反过来“赔偿他们20000元”。
这分明是用小钱买断我的发声权,并用高额罚款进行恐吓。事后我发现不对,要求建行返还亲笔签名原件(撤销该不公协议),银行方面虽口头答应,但截至2025年5月31日,仍未退还。
四、 衍生问题:警银工作群泄露公民隐私
在维权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名为“银行卡业务联系群”的微信群(成员400余人,包含当地民警及多家银行员工)。该群内存在*公然发布、流传我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我认为这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于2025年5月25日向淮口镇派出所报警,要求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查处泄露者。但派出所接警后态度消极,最终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
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储蓄纠纷,更暴露了基层金融机构的傲慢、个别司法人员程序的随意以及公民隐私保护的缺失。
在此期间,我曾多次向金堂法院监察部门及栖贤法庭庭长反映法官违规问题,均遭遇推诿,庭长甚至直言“不管”。我有向上级部门发出举报信等,但始终都被转回金堂自己处理,陷入了“自己调查自己”的死循环。我也多次通过各大网络平台发声,但全都被金堂建行偷偷举报删除。
恳请社会各界关注,还我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