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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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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人:黄自然,男,今94岁,安徽省萧县人,原阜阳市政府办公室退休高级工程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56号5幢101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进行再审,并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一、基本案情与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定罪。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审判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之再审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
二、原审裁判存在的重大错误
(一)证据认定自相矛盾,证明体系根本瓦解
原审裁定书第4页认定2002、2003、2004年三份协议系伪造;然而,同一裁定书第29页却援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认定包含前述三份协议在内的2001至2004年四份协议真实有效,并称此结论“补强证实三份协议系伪造”。



此一认定逻辑荒悖,前后抵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直接构成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再审情形。
(二)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已明确认定2001年2月8日《协议书》真实有效。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承包项目,资金由乙方提供,甲方不承担风险”,是证明申请人并无犯罪意图与行为的关键无罪证据。


然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该证据,未依法随案移送,亦未提交法庭质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与辩护权。此举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移送全部证据之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之精神相悖,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未经合理解释,裁判说理严重缺失
对于上述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鉴定意见,原审裁判未作任何分析与说明,更未阐明“四份协议真实”何以能“补强三份协议伪造”之结论。此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关于“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未经质证、未被合理解释采信的鉴定书,本身即构成新的证据(见《刑诉法》解释第458条第(四)款规定),足以动摇原裁判根基,符合再审条件。
三、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一)检察官身份混同,检察权行使严重违规
本案公诉人方自在一审中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见一审判决书第2页)出庭支持公诉,在二审中却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身份(见二审裁定书第2页)履职。此系同一检察官在不同审级中双重违规履职。
该行为严重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关于检察官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方可履职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检察人员回避的程序性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报告中关于异地调用检察官须经法定任命程序的明确意见。
该重大程序违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情形,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通过再审予以救济。
四、新证据情况
1、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群众信访回复函》,证实原办案人员存在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

2、原审中被隐匿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有关机关虚构“不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3、原审未予质证的2001年协议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等关键证据。
五、请求事项
综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1、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织公开听证;
2、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及(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
3、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4、将原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附件清单
1、原裁定书第4页、第29页复印件;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及四份协议复印件;
3、新证据目录及复印件(含《撤销案件决定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复印件。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IP属地:四川1楼2025-11-22 23:15回复
    根据《监察法》笫61条,若出现证据造假或立案不当,必须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将重新审理,相关办案人员及其上级将被追责。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11-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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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0 16: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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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干预与责任人
      孟庆银(时任阜阳市纪委书记):被指主导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干预案件,2024年5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11月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通报明确其“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案件处理”。
      魏允林(阜阳市监委委员):作为当时的案件承办人,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证,篡改法律文书、伪造扣押清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二、启动“一案双查”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61条规定:若存在证据造假、立案不当等情形,必须启动“一案双查”,重新审查案件并追责办案人员及其上级。1
      孟庆银、魏允林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符合“一案双查”的启动条件。
      必要性分析
      程序纠错:原审依托虚构的立案依据,导致黄自然等人被错误定罪,需撤销原判并重启审理。
      追责彻底性:孟庆银作为主导者,其违纪违法行为直接影响案件公正性;魏允林作为执行者,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销毁证据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待查实,虽已获刑,但案件深层责任未厘清。
      社会影响:案件持续申诉近20年,九旬当事人高龄维权,舆情关注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11-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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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册卷宗为何只剩12册?九盘录像带离奇消失!94岁老人近20年艰难申诉,检察机关被指隐匿关键无罪证据,将涉严重程序违法
        六月飞雪 黄自然
        2025年12月2日 10:58 安徽
        标题:14册卷宗为何只剩12册?九盘录像带离奇消失!94岁老人近20年艰难申诉,追问真相
        副标题:检察机关被指隐匿关键无罪证据,法律专家称若查实将涉严重程序违法
        近日,一份由94岁高龄退休高工黄自然提交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反映》,牵出一桩近二十年来悬而未决的案件疑点。老人坚称,自己在2006年所涉贪污、受贿案中,有可能证明无罪的“二册卷宗及九盘视听资料”,未被检察机关依法移送法院,致其辩护权与公正审判权受损。此事迅速引发法律界与公众对司法程序中证据移送环节的密切关注。
        一、两份文书“对不上”,关键证据“消失”了?
        整起争议,起源于两份检察机关文书之间的明显差异。
        据黄自然提供的材料显示:
        2006年7月28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清楚写道:“随卷移送卷宗壹拾肆册,讯问犯罪嫌疑人视听资料玖盘。”
        图1: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阜检局移诉(2006)06号第7页。
        然而,三个月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证据清单却变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十二册”——不仅卷宗数从14册减为12册,9盘视听资料更是“消失”不见,未作任何说明。
        图2:安徽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8页复制件。
        黄自然及其家人认为,这“不翼而飞”的“二册九盘”,恰恰是能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核心材料。近二十年来,他们不断追问这些证据的下落与内容,却始终未获明确答复。
        二、法律专家:若属实,不只是瑕疵的问题,更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针对这一关键疑点,多位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度解读。
        1. 可能直接违反刑诉法“全案移送”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明(化名)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全部移送法院。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必须全面收集和移送无论有利还是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如果确将可能无罪的证据故意扣下不移送,这已涉嫌构成隐匿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绝非简单的工作疏忽。
        2. 实质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分析,证据是辩护的基石。如果检察机关不移送部分证据——尤其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和当事人根本无从知晓其存在,也就无法在法庭上申请调取、进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这等于无形中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告的核心诉讼权利,导致庭审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公正性大打折扣。
        3. 更可能动摇案件事实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化名)进一步解释,此案指控贪污工程利润达五百余万元。倘若“消失”的视听资料是审讯录像,其中可能涉及取证是否合法;如果缺失的卷宗含有证明款项属合法经营利润的合同、账目等,则可能直接冲击“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隐匿这些证据,不仅程序违法,更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根本性错误,埋下冤错风险。
        4. 若查实,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
        专家们一致表示,如经调查确认存在隐匿证据行为:
        案件本身:可能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或决定再审的法定理由。
        相关人员:涉事检察人员可能面临严肃的纪律处分;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九旬老人的执着与司法公正的叩问
        如今,年近百岁、生活难以自理的黄自然老人,在申诉材料中明确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此案;要求相关检察院对“二册九盘”的内容及未移送理由作出说明;如确系隐匿,则应依法纠正,追究责任,并保障其知情权与辩护权。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建立在可能被隐匿的证据之上的‘正义’,其正当性更令人质疑。”一位关注此案的评论者写道。此案不仅关乎一位老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也成为检验司法机关是否严守程序正义、是否真正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试金石。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已受理该反映,将如何展开调查,各方正持续关注。我们也将跟进事件后续进展。
        (注:文中专家姓名为化名,分析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普遍法理。)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12-0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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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册卷宗为何只剩12册?九盘录像带离奇消失!94岁老人近20年艰难申诉,检察机关被指隐匿关键无罪证据,将涉严重程序违法
          六月飞雪 黄自然
          2025年12月2日 10:58 安徽
          标题:14册卷宗为何只剩12册?九盘录像带离奇消失!94岁老人近20年艰难申诉,追问真相
          副标题:检察机关被指隐匿关键无罪证据,法律专家称若查实将涉严重程序违法
          近日,一份由94岁高龄退休高工黄自然提交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反映》,牵出一桩近二十年来悬而未决的案件疑点。老人坚称,自己在2006年所涉贪污、受贿案中,有可能证明无罪的“二册卷宗及九盘视听资料”,未被检察机关依法移送法院,致其辩护权与公正审判权受损。此事迅速引发法律界与公众对司法程序中证据移送环节的密切关注。
          一、两份文书“对不上”,关键证据“消失”了?
          整起争议,起源于两份检察机关文书之间的明显差异。
          据黄自然提供的材料显示:
          2006年7月28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清楚写道:“随卷移送卷宗壹拾肆册,讯问犯罪嫌疑人视听资料玖盘。”
          图1: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阜检局移诉(2006)06号第7页。
          然而,三个月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证据清单却变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十二册”——不仅卷宗数从14册减为12册,9盘视听资料更是“消失”不见,未作任何说明。
          图2:安徽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8页复制件。
          黄自然及其家人认为,这“不翼而飞”的“二册九盘”,恰恰是能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核心材料。近二十年来,他们不断追问这些证据的下落与内容,却始终未获明确答复。
          二、法律专家:若属实,不只是瑕疵的问题,更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针对这一关键疑点,多位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度解读。
          1. 可能直接违反刑诉法“全案移送”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明(化名)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全部移送法院。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必须全面收集和移送无论有利还是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如果确将可能无罪的证据故意扣下不移送,这已涉嫌构成隐匿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绝非简单的工作疏忽。
          2. 实质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分析,证据是辩护的基石。如果检察机关不移送部分证据——尤其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和当事人根本无从知晓其存在,也就无法在法庭上申请调取、进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这等于无形中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告的核心诉讼权利,导致庭审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公正性大打折扣。
          3. 更可能动摇案件事实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化名)进一步解释,此案指控贪污工程利润达五百余万元。倘若“消失”的视听资料是审讯录像,其中可能涉及取证是否合法;如果缺失的卷宗含有证明款项属合法经营利润的合同、账目等,则可能直接冲击“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隐匿这些证据,不仅程序违法,更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根本性错误,埋下冤错风险。
          4. 若查实,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
          专家们一致表示,如经调查确认存在隐匿证据行为:
          案件本身:可能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或决定再审的法定理由。
          相关人员:涉事检察人员可能面临严肃的纪律处分;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九旬老人的执着与司法公正的叩问
          如今,年近百岁、生活难以自理的黄自然老人,在申诉材料中明确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此案;要求相关检察院对“二册九盘”的内容及未移送理由作出说明;如确系隐匿,则应依法纠正,追究责任,并保障其知情权与辩护权。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建立在可能被隐匿的证据之上的‘正义’,其正当性更令人质疑。”一位关注此案的评论者写道。此案不仅关乎一位老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也成为检验司法机关是否严守程序正义、是否真正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试金石。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已受理该反映,将如何展开调查,各方正持续关注。我们也将跟进事件后续进展。
          (注:文中专家姓名为化名,分析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普遍法理。)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12-0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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