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特别联席法庭联合公告:
针对楼猪在网络上所反映的楼猪男友的二舅因强奸入过狱的这一陈述事实,本庭又尽快的复核了几次。
现已核实清楚,特别法庭特此声明:
楼猪男友的二舅强奸的对象是楼猪男友的已故二舅妈!
为保护楼猪男友的二舅之现时家庭生活正常和谐的秩序,故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款第九条之细则规定。
驳回楼猪哭诉,维持现判。(如不服本判决令,楼猪可于2013.1.1.向右上角的三个变态重新哭诉。)
本判决令从今日起执行至三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止。判决令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特别联席法庭
201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