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公安局 项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烟花爆竹。三、顶风违法严打,违规经营重罚,主动上缴不罚,提供线索有奖。四、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凡是被查到或蓝天卫士拍到的非法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禁放工作。六、在项城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七、对违反本通告在项城市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非法生产、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八、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九、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50、4608828)。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城市公安局项城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0月17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烟花爆竹。三、顶风违法严打,违规经营重罚,主动上缴不罚,提供线索有奖。四、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凡是被查到或蓝天卫士拍到的非法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禁放工作。六、在项城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七、对违反本通告在项城市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非法生产、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八、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九、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50、4608828)。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城市公安局项城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