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你好,我在深圳
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际每天8小时,每周6天,主张每周六的加班费,入职后签了一张《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对工资进行了拆分,加班费那项空白,工作时限写的:每天8小时,周一到周六,仲裁认定
四、工资构成: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该表记载申请人工资为月薪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绩效工资构成,试用期为 5800 元/月,试用期后为 6300 元/月,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八小时/天”,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对此真实性认可,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本委认为,虽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就工作时间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标准并不明确,而《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已明确约定申请人工资为月薪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故本委根据该表认定申请人工资结构为月薪 6300 元,每周要求上班 6 天,每天上班 8小时。五、工作截止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六、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表示该项请求是指在职期间每周上班 6 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委已在前项认定申请人工资结构为月薪 6300 元,每周要求上班 6 天,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还有必要继续去法院吗?真想不明白。



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际每天8小时,每周6天,主张每周六的加班费,入职后签了一张《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对工资进行了拆分,加班费那项空白,工作时限写的:每天8小时,周一到周六,仲裁认定
四、工资构成: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该表记载申请人工资为月薪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绩效工资构成,试用期为 5800 元/月,试用期后为 6300 元/月,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八小时/天”,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对此真实性认可,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本委认为,虽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就工作时间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标准并不明确,而《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已明确约定申请人工资为月薪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故本委根据该表认定申请人工资结构为月薪 6300 元,每周要求上班 6 天,每天上班 8小时。五、工作截止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六、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表示该项请求是指在职期间每周上班 6 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委已在前项认定申请人工资结构为月薪 6300 元,每周要求上班 6 天,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还有必要继续去法院吗?真想不明白。




不吃y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