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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10-06(2019)川0104民初6218号案利用司法制造三角连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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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诉、被执行人谢道平转移资产后,再以穷尽所有、无资产执行为由推定认缴制公司破产,追加发起人股东成为被执行人侵占合法退股案外人财产,制造三角诈骗事实加害合法退股案外人,被超额超期冻结财产。被害人举报、立案、申请再审被驳回。
核心事实梳理与争议焦点案情核心脉络
诈骗与虚假证据指控:谢道平被指控于2019年4月4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上海瑞丽公司100万元,次日将该资金转至哈尔滨谢晓婷账户,资金流动终止。21天后(4月25日),谢道平以盛铂公司名义与上海瑞丽签订刘涛代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0万元定金”,但实际无任何款项进入盛铂公司账户,且刘涛未授权此代言。4514法院判决争议:锦江区法院在(2019)川0104民初6218号案中,采信了4月25日捏造事实合同及变造的5月10日收款凭证(原4月4日凭证更改),认定谢道平个人收取的100万元为公司债务,判决盛铂公司担责。法院未要求提供银行流水佐证公司收款事实,且未将谢道平列为被告,导致诉讼主体缺失。51427 法院未仔细审查合同,未对存疑和矛盾证据进行依法排除,明知无刘涛授权也未对合同性质依法认定。执行程序问题:执行阶段,法官刘娟协助原告撤诉,放任谢道平转移资产。后以“无资产可执行”为由,违法追加早已合法退股的案外人梁鉴为被执行人,超额冻结其财产三年,违反四川省高院关于“暂停追加原股东责任”的88号文件。126
博主核心指控
司法程序违法: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变造凭证、无关联性个人转账),虚构“三角诈骗”债务;327拒绝调取银行流水、阻止案外人质证,拒绝对判案依据做司法鉴定,阻挠再审纠错和拒绝移交刑事;329执行中未追查谢道平资产,直接推定盛铂公司破产,违反法定程序。614
司法人员涉嫌包庇:法官张晶采信虚假证据;执行法官刘娟协助撤诉转移资产;立案庭刘萍干预终审结果,违悖事实驳回阻止再审。法院院长接待日回应“不看证据”,被指系统性袒护犯罪。
关键证据链矛盾
时间事件证据问题
4.4谢道平个人收上海瑞丽100万元个人账户收款,与公司无关
4.5资金转至谢晓婷(哈尔滨)资金流动终止,无后续关联
4.25签订刘涛代言合同合同约定“签订之日起支付定金100万”,但未支付
5.10变造收款凭证(原4.4凭证改期)无银行流水,公司从未收款
📌 注:盛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谢道平收款行为违反公司法及章程。29
争议点求证与法律分析法院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核心问题:个人4月4日收款能否关联21天后的公司合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无原件、无银行流水佐证的凭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无关联性证据应排除。21事实核查:4月4日收款时合同尚未存在,资金也未进入公司账户。法院合并认定债务缺乏逻辑与法律依据。
综合分析瑞丽公司与盛铂公司合同,盛铂公司与哈尔滨美业合同,其分别是4.25、4.26日签订,合同内容一样,晚于债务形成时间21天,资金始终未进入盛铂公司,公司没有一点盈利,严重不符商业逻辑,也说明谢道平依据特殊身份,并非为盛铂公司盈利做事,是典型的个人诈骗➡捏造事实转嫁债务给盛铂公司➡利用司法制造三角诈骗➡侵占他人财产。
追加合法退股股东是否违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退股,不承担后续债务;6四川省高院88号文件:明确要求暂缓执行此类追加原股东责任的案件。6
事实核查:梁鉴退股程序经(2019)川0104民初10266号判决确认合法(退股早于诈骗发生),不应被追加。
是否构成“三角诈骗”?
法律定义:三角诈骗需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处分财产者(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案外人)财产损失。@柏浪涛的刑法...本案适用:若法院明知证据虚假仍判决,法官与谢道平可构成盗窃罪共犯(利用司法职权转移财产);11若法院受证据欺骗,则谢道平单独构成诈骗罪。目前证据更倾向前者(法官拒绝审查银行流水,调查事实真相,启动再审)。
社会监督与维权路径
司法程序:博主已申请再审并举报至纪检监察部门,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申请检察院监督;327请求异地管辖,避免地方干预。
舆论关注:四川省高院2024年88号文件已警示此类执行违法,公众可推动文件落实;6参考“职业背债人”“虚假诉讼”等案例,揭示司法漏洞共性。2324
风险提示:博主称遭匿名电话威胁,建议保存证据并报案;2超额冻结财产可依《国家赔偿法》第18条索赔。
本案暴露个人债务转嫁公司、司法程序失范、退股股东权益保障缺失三重问题。核心矛盾点在于法院对无关联性证据的违法认定,需上级司法部门介入核查银行流水与合同真伪,否则无法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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