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缅甸诈骗,吕慈是把端木拐进缅甸的,因为知道端木有能力搞钱,给端木下了一个任务就是搞钱,端木选择了拿电诈搞钱。把这主意告诉吕慈之后,吕慈物色的电诈对象。
以电诈对象作为受害人的角度,吕慈毫无疑问是诈骗罪的主犯,物色对象+提供条件和目标,而主动提出电诈手段的端木也肯定是共犯无疑。
以端木作为受害人的角度,吕慈非法监禁,人口拐卖,侮辱威胁等一大堆。
而把诈骗换成可能导致数人死亡的,基因编辑类的人体实验,性质要恶劣得多得多。我反正主张一个车裂一个枪毙。
如果套入异人界的逻辑,那么去掉缅甸诈骗这一因素,改为端木瑛本人有不良记录。依旧不影响一个车裂一个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