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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哥法哲学批判英文全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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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卡尔的黑哥法哲学批判一共有39页手稿,但网络上长期缺失除导言之外的文本以及解读,虽然全部手稿已经在1971年出版,但中文网络长期无视。仅仅只会抱着文本在那里反复啃。这让我一直很不满意,故而今天去众所周知的地方找了一个英文本,里面包含了导言之后的内容,准备在将来几天分批次翻译发出,英文原文也会一并释放。供各位结合参考,希望吧主别删。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10-03 21:56回复
    导言众所周知,不再放出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10-0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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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1 07: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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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国家
      第261节:与私人权利和私人福利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相比,国家从一个观点来看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是它们的更高权威;其本性在于,它们的法律和利益从属于它并依赖于它。然而,从另一个观点来看,国家是内在于它们的目的,其力量在于它自身的普遍目的和目标与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于个人对国家负有义务的程度与他们针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成正比(参见第155节)。
      前面的段落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特殊利益的体系(家庭和市民社会)与普遍利益的体系(国家)的同一性(如其所应是的那样,是双方面的)。现在必须更精确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
      从一个观点来看,国家作为外在必然性、作为一种权威,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相对立,相对于这种权威,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处于从属和依赖地位。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相比是一种外在必然性,这一点部分地隐含在"过渡"这一范畴中,部分地隐含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有意识的关系中。此外,从属于国家完全符合外在必然性的关系。但黑格尔所理解的"依赖性",由本节评注中的以下句子表明:
      第261节……正是孟德斯鸠,在他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首要地把握并力图详细阐明了这样的思想:即法律,尤其是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依赖于国家的特定性质;同时也阐明了这样的哲学观念,即总是将部分置于其与整体的关系中来考察。
      因此,黑格尔在这里谈论的是内在的依赖性,或者说私人权利等由国家所进行的本质规定。然而,同时他又将这种依赖性归入外在必然性的关系之下,并将其作为另一个方面,与家庭和市民社会将国家作为其内在目的的那种关系相对立。
      "外在必然性"只能被理解为:当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利益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路,它们从属于国家,它们的存在依赖于国家,或者反过来说,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于它们的意志和法律来说表现为一种必然性!
      但黑格尔在这里谈论的不是经验性的冲突;他谈论的是"私人权利和私人福利、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在于这些领域本身的本质关系。不仅是它们的利益,而且它们的法律及其本质规定都依赖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与它们的法律和利益的关系是作为更高权威,而它们的利益和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作为它的"从属者"。它们存在于对国家的依赖之中。 precisely because 从属和依赖是外在的关系,限制并违背着自主的存在,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这种必然性通过对立而与事物的内在存在相关联。关于人身私人权利的法律依赖于国家的特定性质并据此而改变,这一事实本身因此被归入"外在必然性"的关系之下, precisely because 国家是以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正的、亦即独立和充分的发展中,作为特殊的领域为前提的。"从属"和"依赖"是对一种外在的、人为的、表面的同一性的表述,对于这种同一性的逻辑表达,黑格尔完全正当地使用了"外在必然性"这一说法。通过"从属"和"依赖"的概念,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分裂的同一性的一个方面,即统一体内部的异化方面。
      然而,从另一个观点来看,国家是内在于它们的目的,其力量在于它自身的普遍目的和目标与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于个人对国家负有义务的程度与他们针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成正比。
      在这里,黑格尔设定了一个未解决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另一方面是内在目的。国家的普遍目的和目标与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必须在于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和他们针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是同一的(因此,例如,尊重财产的义务与拥有财产的权利是重合的)。
      这种同一性在[第261节]评注中是这样解释的:
      义务首先是一种关系,指向从我的观点来看是实体的、绝对普遍的东西。权利,另一方面,则 simply 是这种实体的体现,因而是它的特殊方面,并包含着我特殊的自由。因此,在抽象的层面上,权利和义务似乎被分配在不同的方面或不同的人身上。在国家中,作为某种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性与特殊性的相互渗透,我对实体性东西的义务同时就是我特殊自由的体现。这意味着在国家中,义务和权利统一在同一个关系中。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10-0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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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节:实在的理念是精神,它将自身分化为其概念的两个理想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从而进入其有限性的阶段,但这样做只是为了超越其理想性并作为无限的现实精神而显现出来。因此,正是对这些理想的领域,实在的理念分配了它这一有限实在性的质料,即作为群体的人类个体,其方式在于,分配给任何特定个体的职能明显地受到 circumstances [情势]、任性[Willkür] 及其个人对生活地位[Stand]的选择所中介。
        让我们把这段话翻译成平实的语言如下:
        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中介方式和手段是"情势、任性和个人对生活地位的选择"。据此,国家的理性[Staatsvernunft]与国家质料划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毫无关系。国家是以一种无意识的、任意的方式从它们中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显现为黑暗的自然基础,国家的光芒由此而生。"国家的质料"指的是国家的事务,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就其构成国家的组成部分并作为这样的组成部分参与国家而言。
        这种阐述在两个方面显得独特:
        1. 家庭和市民社会被理解为国家概念的领域,具体而言是其有限性的领域,是它的有限阶段。是国家将自身分化成这两者,以它们为前提,并且这样做"只是为了超越其理想性并成为无限的现实精神"。"它分化自身是为了……"它"因此以这样的方式将其有限实在性的质料分配给这些理想的领域,即分配给任何特定个体的职能明显地受到中介,等等"。所谓的"实在的理念"(作为无限和现实的精神)被描述得仿佛是按照一个确定的原则并为了一个确定的目的而行动。它将自身分化成有限的领域,并且这样做"只是为了返回自身,自为地存在";此外,它这样做的方式恰恰使得它正好如同它现实所是的样子。
        在这一段中,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显得非常清楚。
        实际情况是,国家质料分配给个人,是由情势、任性及其个人对生活地位的选择所中介的。这一事实,这一实际情况,被思辨哲学[der Spekulation]表述为现象,表现为假象[Schein]。这些情势、这种任性、这种个人对职业的选择、这种现实的中介,仅仅是由实在的理念自身所进行、并在幕后完成的那个中介的现象。现实性不是作为它自身而是作为另一种实在被表达出来。普通的经验存在没有它自己的精神[Geist],而是有一个异己的精神作为它的规律;另一方面,实在的理念没有一个从自身发展出来的现实性,而是以普通的经验存在作为它的定在[Dasein]。
        理念被赋予了主体的地位,而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被设想为是理念的内在的、想象的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是真正活动着的东西;但在思辨哲学中这一点被颠倒了。然而,如果理念被弄成主体,那么现实的主体——市民社会、家庭、情势、任性等等——就变成了非现实的,并获得了理念的客观环节这种不同的含义。
        2. 情势、任性以及个人对生活地位的选择——国家的质料通过它们被分配给个人——并未被直接说成是自身现实、必然和合理的东西;就其作为情势、任性和个人选择而言,它们并未被宣布为是理性的。然而另一方面,它们又再次被认为是理性的,但这仅仅是为了被表现为一种中介的现象,是为了保持其原样,同时却又获得理念的规定、理念的结果和产物这种含义。差别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考察的方式或表述的方式。这里存在着双重历史,一个是秘传的,一个是公开的。内容存在于公开的方面。秘传方面的兴趣始终是在国家中重新发现逻辑概念的历史。但真正的发展是在公开的方面进行的。
        合理地看,黑格尔的句子只意味着以下内容: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要素。国家的质料通过情势、任性以及个人对职业的选择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国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
        "实在的理念是精神,它将自身分化为其概念的两个理想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从而进入其有限性的阶段"——因此,国家划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理想的,即必然的,属于国家的本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组成部分,是意志的实际的精神性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己成为国家。它们是能动的力量。而在黑格尔看来,相反,它们是由实在的理念所创造的。将它们结合成国家的,不是它们自己的生活过程,而是理念的生活过程,是理念将她们从自身中区分出来;而它们正是这个理念的有限性;它们的存在归功于它们自己之外的一个精神[Geist];它们是由一个第三者所设定的规定,而不是自我规定;正因如此,它们也被规定为有限性,规定为"实在的理念"本身的有限性。它们存在的目的不是这种存在本身,而是理念为了超越其理想性并作为无限的现实精神而显现出来,才将这些前提从自身分离出去。这就是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能存在;它们是它的 conditio sine qua non [必要条件];但是条件被设定为被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10-0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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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为它的产品的产品。实在的理念将自身下降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有限性,仅仅是为了通过扬弃[Aufhebung]这种有限性来享受并产生出它的无限性。因此它(为了达到它的目的)把它的这一有限实在性(这一?什么的?这些领域实际上是它的有限实在性,它的质料)的质料分配(请注意!)给作为群体的人类个体(这里的国家质料是人类个体、群体,国家由他们组成,而这一点,它的组成,在这里被表述为理念的一种行动,表述为它用自己的质料所进行的一种分配。事实是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成员存在的人类群体中产生的;但思辨哲学把这一事实表述为理念的业绩,不是群体的理念,而是作为一个与事实本身相区别的理念主体的行动),其方式在于,分配给个人的职能(前面谈的只是将个人分配到家庭和市民社会领域)明显地受到情势、任性等等的中介。于是,经验现实性就如它所是的那样被承认了,并且也被说成是合理的;但合理并非由于它自己的理性,而是因为经验事实在其经验存在中具有一个不同于它自身的意义。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现实的东西变成了现象,而理念除了这一现象之外没有其他内容。而且,理念除了逻辑的目的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即"要作为无限的现实精神而显现出来"。
          法哲学和整个黑格尔哲学的秘密都包含在这几节中。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10-0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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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3节:在其环节即特殊性与个体性拥有其直接的和反思的实在性的这些领域中,精神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在场着的,这种普遍性在其中闪现为必然性中的理性力量(参见第184节),亦即,作为上文考察过的那些制度。
            第264节:精神是人类群体的本性,因此他们的本性是双重的:(一)在一极,是意识与意志的显明的个体性,以及(二)在另一极,是认识并意欲实体性东西的普遍性。因此,他们只有在其私人人格及其实体性基础两方面都得到现实化时,才能在这两方面都获得他们的权利。现在,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他们在上述第一方面直接地,在第二方面间接地获得了他们的权利,其途径在于:(一)他们在社会制度中发现了他们的实体性的自我意识,这些制度是隐含于他们特殊利益中的普遍物;并且(二)同业公会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致力于普遍目的的职业和活动。
            第265节:这些制度是宪制(即已发展并实现出来的合理性)在特殊性领域中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们不仅是国家,也是公民对国家信任和情感的坚实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它们之中,特殊的自由得到了实现并且是合理的,因此,即使在它们之中,也隐含地存在着自由与必然的结合。
            第266节:但是,精神对于它自身而言不仅是作为这种(哪种?)必然性……而是客观的和现实的,而且也是作为这种必然性的理想性和核心。唯有以此方式,这个实体性的普遍性才意识到自身是它自己的对象和目的,其结果是必然性也以自由的形态向它自身显现。
            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的过渡即是:那些领域的精神,亦即国家精神在其隐含环节中的形态,现在也作为这样的精神与自身相关联,并且作为它们的内在实在性而对它自身成为现实的。相应地,这种过渡并非源自家庭等等的特殊本质及国家的特殊本质,而是源自必然与自由的普遍关系。在《逻辑学》中,从本质领域向概念领域的过渡,以及在《自然哲学》中,从无机自然向生命的过渡,都实现了完全相同的过渡。总是同样的范畴,时而作为这个领域、时而作为那个领域的能动原则被提出来,而唯一重要的事情就是为特定的具体规定性找到相应的抽象规定性。
            第267节:理想性中的这种必然性是理念的内在自我发展。作为个体主体的实体,它是他的政治情绪[爱国心];与此相区别,作为客观世界的实体,它是国家的有机体,亦即,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及其宪法。
            这里主体是"理想性中的必然性",是"自在自为的理念",而谓语是政治情绪和政治宪法。用普通语言来说,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宪法是国家的客观实体。因此,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到国家的逻辑发展纯属表象,因为并未阐明的是:家庭的及市民的情绪、家庭的制度及社会的制度,作为这样的东西,是如何与政治情绪和政治制度相关联并与之结合一致的。
            精神不仅作为"必然性和现象界"而存在,而且作为自为地现实的,并特殊地作为"这种必然性的理想性"和这个领域的灵魂所包含的过渡,根本不是什么过渡,因为家庭的灵魂自为地作为爱等等而存在[参见第161节及以后]。然而,一个现实领域的纯粹理想性,只能作为科学[Wissenschaft]而存在。
            关键在于,黑格尔在任何时候都把理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变成谓语。但发展却总是在谓语这一方面进行的。
            第268节:(该节)包含了一段关于政治情绪或爱国心的精彩阐述,除了黑格尔将其定义为"仅仅是在国家中现存诸制度的产物,因为合理性现实地存在于国家之中",而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同样是政治情绪的对象化之外,这段阐述与逻辑发展毫无关系。参见该节评注。


            IP属地:美国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5-10-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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