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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莒南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法官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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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的事情了。山西一企业欠我县一工厂货款久拖不还,莒南法院执行庭法官依法前去强制执行并把该企业老板带回使其赖账目的落空。该老板通过关系找到洗洗体委,后者派出一胡姓HUNDAN记者前来采访并把采访记录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后播出。


IP属地:山东16楼2011-03-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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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竭尽丑化之能事。


    IP属地:山东17楼2011-03-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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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6 05: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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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件的后果:手持判决书的被告即欠款人再也不为还款害怕发愁,因为有强大媒体为其撑腰。


      IP属地:山东18楼2011-03-1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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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了莒南及其它地方的经济发展。


        IP属地:山东19楼2011-03-1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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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老赖们的产生和成长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IP属地:山东20楼2011-03-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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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希鹏事件后,欠货款不还的老赖从山西漫染全国。


            IP属地:山东21楼2011-03-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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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我们工厂清欠人员的心里永远记住了一个人的名字。


              IP属地:山东22楼2011-03-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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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还有啊!你看那些城管


                23楼2011-03-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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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6 05: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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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你是上管天,下管地,还是中间管空气,只要是当官为民着想,就是好官。从口碑和曾经的几次接触,我个人觉得薛是个好官也是个好人。


                  IP属地:山东24楼2011-03-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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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安干警的离婚案件,他(男、46岁)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前两次起诉分别是2004年12月、2005年10月,由于被告(44岁)不同意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这次他是2006年9月起诉离婚的,被告还是不同意,此案至今未判。原告三次起诉离婚就是一个大理由“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是一个大理由“20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什么财产,就连住房还是男方父母享有居住权的公房。男方提出离婚很简单,各自净身出库。女方不干了,“我从20多岁跟你,现在都40多岁了,没家没业的,人老珠黄,离婚后怎么活啊”!法官感到很为难,离吧,女方无处安身,男方表示没有能力解决女方住房问题;不离吧,这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到底怎么办?陪审员说,如果男方不给女方解决住处就再次判驳。我还是犹豫。难道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随意离婚吗?况且现在女方还在男方居住呢!
                    正如评论者朱玉清律师所说,是否应判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是双方的,男方已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对妻子已无感情,强扭的瓜不甜,女方死撑着不就是为了在经济上得到些实惠吗。陪审员也有意思,这不明白着在说男方你要是有钱我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没钱我就认为还有夫妻情份吗?同时我也有一些感慨,现在人们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非常狭隘,难道非得是实施家庭暴力或找了个第三者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吗?
                    评论者王科威说,如果男方不提供其它的理由和证据,那么起诉多少次法院才可以判离婚呢?如果第二次可以判不离,第三次也可以判不离,直至若干次,直至生之垂暮....
                    其实,在改革之初,上海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好像是六次起诉后终于判刑离了。可双方已经垂暮之年了。本不愿意离婚的女方说,如果你们法院趁我年轻时判离,我还有活路。
                    


                    25楼2011-03-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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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安干警的离婚案件,他(男、46岁)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前两次起诉分别是2004年12月、2005年10月,由于被告(44岁)不同意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这次他是2006年9月起诉离婚的,被告还是不同意,此案至今未判。原告三次起诉离婚就是一个大理由“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是一个大理由“20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什么财产,就连住房还是男方父母享有居住权的公房。男方提出离婚很简单,各自净身出库。女方不干了,“我从20多岁跟你,现在都40多岁了,没家没业的,人老珠黄,离婚后怎么活啊”!法官感到很为难,离吧,女方无处安身,男方表示没有能力解决女方住房问题;不离吧,这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到底怎么办?陪审员说,如果男方不给女方解决住处就再次判驳。我还是犹豫。难道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随意离婚吗?况且现在女方还在男方居住呢!
                      正如评论者朱玉清律师所说,是否应判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是双方的,男方已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对妻子已无感情,强扭的瓜不甜,女方死撑着不就是为了在经济上得到些实惠吗。陪审员也有意思,这不明白着在说男方你要是有钱我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没钱我就认为还有夫妻情份吗?同时我也有一些感慨,现在人们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非常狭隘,难道非得是实施家庭暴力或找了个第三者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吗?
                      评论者王科威说,如果男方不提供其它的理由和证据,那么起诉多少次法院才可以判离婚呢?如果第二次可以判不离,第三次也可以判不离,直至若干次,直至生之垂暮....
                      其实,在改革之初,上海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好像是六次起诉后终于判刑离了。可双方已经垂暮之年了。本不愿意离婚的女方说,如果你们法院趁我年轻时判离,我还有活路。
                      


                      26楼2011-03-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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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他在哪,最近我还见过


                        27楼2011-03-1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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