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安干警的离婚案件,他(男、46岁)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前两次起诉分别是2004年12月、2005年10月,由于被告(44岁)不同意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这次他是2006年9月起诉离婚的,被告还是不同意,此案至今未判。原告三次起诉离婚就是一个大理由“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是一个大理由“20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什么财产,就连住房还是男方父母享有居住权的公房。男方提出离婚很简单,各自净身出库。女方不干了,“我从20多岁跟你,现在都40多岁了,没家没业的,人老珠黄,离婚后怎么活啊”!法官感到很为难,离吧,女方无处安身,男方表示没有能力解决女方住房问题;不离吧,这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到底怎么办?陪审员说,如果男方不给女方解决住处就再次判驳。我还是犹豫。难道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随意离婚吗?况且现在女方还在男方居住呢!
正如评论者朱玉清律师所说,是否应判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是双方的,男方已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对妻子已无感情,强扭的瓜不甜,女方死撑着不就是为了在经济上得到些实惠吗。陪审员也有意思,这不明白着在说男方你要是有钱我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没钱我就认为还有夫妻情份吗?同时我也有一些感慨,现在人们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非常狭隘,难道非得是实施家庭暴力或找了个第三者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吗?
评论者王科威说,如果男方不提供其它的理由和证据,那么起诉多少次法院才可以判离婚呢?如果第二次可以判不离,第三次也可以判不离,直至若干次,直至生之垂暮....
其实,在改革之初,上海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好像是六次起诉后终于判刑离了。可双方已经垂暮之年了。本不愿意离婚的女方说,如果你们法院趁我年轻时判离,我还有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