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身保险,条款里,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意思是说,发生了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如果在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赔偿,俺们保险公司仅仅对余额的不足部分承担责任。通俗点,就是被保险人,从社保、事故责任人等处,得到了赔偿,俺们就不额外赔付了,这是为了防止客户们,事故,成了发财机会。
这条规定,违不违法?
答案是,在法律上有争议。
于是,就出现这种情况:
老张,和老李,都买了保险、都出了事,保险公司都搬出保险条款这一条来拒赔。而且,老张,和老李,都认为保险条款里这条规定,违反了《保险法》第46条。
老张和老李,都去法院起诉。
老张去的是黄门楼子法院。
老李去的是红门楼子法院。
老张去的法院,认为这条规定确实违反《保险法》第46条,保险公司束手就擒,乖乖地掏钱赔付了老张。
老李去的法院,审理过后,认为这条规定并不违法,保险公司也没什么过错,判决老李败诉,赔付款没捞着,还搭进去一笔不菲的诉讼费。
争议,是发生在法律层面,或者说,是发生在法(院)官之间。
但对消费者来说,就谈不上什么争议了。
老张,和老李,二人的感觉,一个在天上,一个在那啥啥。
对于那些还没买保险的人来说,谁知道如果买了保险之后,自己是老张,还是老李?





这条规定,违不违法?
答案是,在法律上有争议。
于是,就出现这种情况:
老张,和老李,都买了保险、都出了事,保险公司都搬出保险条款这一条来拒赔。而且,老张,和老李,都认为保险条款里这条规定,违反了《保险法》第46条。
老张和老李,都去法院起诉。
老张去的是黄门楼子法院。
老李去的是红门楼子法院。
老张去的法院,认为这条规定确实违反《保险法》第46条,保险公司束手就擒,乖乖地掏钱赔付了老张。
老李去的法院,审理过后,认为这条规定并不违法,保险公司也没什么过错,判决老李败诉,赔付款没捞着,还搭进去一笔不菲的诉讼费。
争议,是发生在法律层面,或者说,是发生在法(院)官之间。
但对消费者来说,就谈不上什么争议了。
老张,和老李,二人的感觉,一个在天上,一个在那啥啥。
对于那些还没买保险的人来说,谁知道如果买了保险之后,自己是老张,还是老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