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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法官李万山是怎么搞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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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办案权,变造庭审记录,搞伪证。
   张戍在2008年7月11日庭审中说:“原告投资到位10万元,不是15万元。2003年拿走6万元,元,2005年拿走2万元,剩下7万元是扣我儿子钱顶的”(其中有利润部分)。(见庭审记录4页25—27行)。
    李万山是怎么变造的呢?
    1、把前两句“原告投资到位10万元,不是15万元”变造为“被告庭审时承认,原告投入的资金”;2、把“拿走”两个字变造为“投资”;3、把“拿走”的钱,颠倒180度变造为“投入”的钱。就这样李万山变造成了:“被告庭审时承认,原告投入的资金,于2003年拿走6万元,2005年拿走2万元,剩余7万元是扣我儿子钱顶的,具此,应认定原告投资制胶厂资金为15万元”的伪证。(见772号判决书4页6-8行)。
    二、利用办案权,在诉讼范围外,搞伪证。
     诉状中根本没有所谓15万元问题。(见772号卷宗诉状)。李万山却在办案范围以外,论述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但并不做判决)通过论述和认定制造伪证。
     李万山在判决书中说;“认定章洪芬投资15万元的依据是章洪芬的陈述,三方的协议书,张裕秋的欠条,王殿学的证言”。(见判决书2页30-32行)。
     1、关于章洪芬的陈述和王殿学的证言。章洪芬在2008年7月11日庭审中说她投资制胶厂的钱:“其中从骨粉厂的帐面上5万元转过来的”(见庭审记录4页6-7行)。王殿学的证言:“她交的是现金”(见调查笔录1页16行)一个说转账,一个说现金,明显是谎言。李万山把谎言认定为证据。
     2关于三方的协议书。合伙人按协议书交投资款时,收款人都给开收据。收据才是实际投资到位的证据。李万山把没有完全履义务的协议书认定为全部投资到位的证据,是故意违背事实搞伪证。
      3关于“欠条”。那个“欠条”是复印件,而且明明写的是与制胶厂无关的骨粉厂款,而且欠条上的钱已经给了,原件就收回了。李万山把与投资款无关的复印件认定为投资款的证据是故意违背事实搞伪证。
     三、 长春中法(2009)261号判决书变更了德惠法院按李万山的伪证所做的24号判决书。中法判决:“章洪芬承认从制胶厂的15万元投资款中转走5万元的事实。基此,应认定章洪芬投资款的基数应以10万元计算”。中法的判决否定了李万山的伪证!!!
           


1楼2011-02-22 14:39回复
    中法261判决书变更了德惠24号判书的那段文字在判决书的尾页8-12行上。


    2楼2011-02-2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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