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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案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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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的主城区,不论是楼区还是棚户区 不论是近点还是远点,做案者都不应该用这个手法。就是说,他用任何手法都可以理解,唯独不能用这个手法。特别是在密室,缺点特别多,疑问也特别多。1.那个年代不信像现在装修的很好,也都有方便的淋浴。那个时代的楼区隔味功能特别差,邻居炒个菜都能闻到是什么。谁要是胆大收拾鱼,整个楼都能闻到,立马找他不痛快。所以,那个年代,只要不是傻瓜,一般人都不敢在楼区收拾鱼,楼区根本就不隔味。而且散味速度特别慢。有人会问,杭州案怎么就可以。那是在最新款式的楼房,里面还有淋浴设施。那个男的不是用南大案的这种手法,他也是在用极简模式,他只是在淋浴底下收拾,大部分的东西也都是扔到外面去了。所以警方在下水系统几乎没找到什么大的物件。而在90年代,不知南京的棚户区是不是像楼房一样有直通式下水。假如不是,那就像北方一样使用公用下水,做案者就需要一桶桶的往外拎水,那样暴露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说,任何密室做案,做案者最优选就是极简模式。哪怕不买拉杆箱,也要用自行车尽可能远的抛物。话题又回到了刚开始,那就是做案者为什么做案呢,做案者又是怎么跟女孩认识的呢,女孩又为什么那么信任一个陌生人,这都是最核心的问题。那么,问题又回到了刚开始,做案者为什么非要不遗余力的这样做,哪怕他有做案的环境,他也实在没必要如此繁琐。须知,收拾证物时间越长,事情变化越快,也许女孩的朋友快速报警了呢,也许警方已开始排查了呢,这些都是做案者主导不了的。一但这样,做案者很可能被警方捉个现行,谁都跑不了。那么,他为什么还要顶着风险做如此繁琐的事。这才是本案的重点,那就是他不得不这么做,他非得这么做,才能去赌一个活着的机会。现实逼迫他这么做,现实不允许他用极简模式处理,那样会以最快速的方式把自己交待个底掉。极简模式会让法医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他,那样,他所有一切情况都会被快速的推理出来,那个案件最重要的部分会被法医快速的找到。而这个案件又那么特别,那么简单,那么直接。所以,权衡利弊,这个人想了很久,用这个办法最保险,即能毁掉关键证据,又能变向的诱导警方。拋物以后赶快逃跑,把这一切都交给警方去猜,赌一个概率。2.其实,这个案件特别简单,这个案的重点,女孩外交极其简单,爱好极其简单,消费极其简单,也几乎无迹像有过任何的感情纠纷,恋爱迹像。几乎与情感情爱无关。或者说,就算有关,那么做案者又为什么使用这么奇怪的手法。他只是在变向的掩盖一个问题,多人劫色。多人劫色的体液特征非常明显,很容易被法医检测。所以,大概推论,女孩很可能在南大附近的工地被多人控制并劫色。很可能这个地点就是距离南大不远的建筑工地。这个人的身份很可能是条件简陋的民工。他们饥不择食控制并劫色,而在法律上多人劫色的量刑非常高,所以他们选择灭口。证明他们身份的就是那几个包。书包用于座火车装吃的,大号旅行包是那个时候出远门的标佩,印有旅游字样的小号的革包,这种包在90年代早已不流行了,要么是老年人的纪念品,要么就是条件比较差的人还在使用。比方说民工这个群体。3.当时的南京警方的误区,警方没有猜透这个手法的弊端,就是这个手法极不适合在密室里使用,只能在空旷的野外或类似于未完成的工地上使用,而当时在南大周围恰巧就有几个工地。而拋物点又集中在距离南大很近的地方。假如这个地点是在南大周边的密室,那么这个人再傻也不会把证物丟在第一现场的附近,他完全可以用自行车运输扔的很远,甚至长江。答案就是做案者连自行车都没有,他们是外地人。还有就是,他们扔完包就跑,他们不住在南大附近,所以他们的重点目的是扔包的速度,而非扔包的距离。当然,谋划这一切的那个主导者很可能看过推理小说或法医类的书籍。那个时候是纸媒时代,弗尔摩斯的推理小说很盛行。4.在女孩本就简单的外交社交,警方还非要孤注一掷的调查熟人作案,情人做案,恋爱论,并以此来搜索南大近点的密室,甚至在周边悬赏,一无所获。这就非常奇怪,在晚上5点多,那正是人流高峰,假如女孩去过小餐馆或小书店,那一定会有人看见。而女孩瞬间消失在热闹的南大周围,被劫持的概率就非常大。结合那个奇怪陈旧过时的包包,破旧的床单,这个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很容易大概率的就能猜测出来。至于手法,这个人可能在工地上做饭,拥有刀具,会些厨艺。以上种种,全部指向工地与民工和陌生人做案。丝毫没线索指向熟人作案,恋人做案,密室做案。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9-24 17:08回复
    你说的很有道理,我就是干工地的,临近过年工地上早没人了,作案非常方便,而且取水用电也相当便捷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9-2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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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6 13:39:47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有漏洞,如果是工地作案其他工友肯定知道的


      IP属地:西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9-2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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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推论是凶手是小饭店/小面馆的老板作案,楼主有空可以去看看我的帖子。 另外,楼主的推断也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有两点的疑问是:1. 如果是多人LJ后碎石抛石,那么如此多的参与者这么多年以来,每个人都一直守口如瓶的机会也不是很大啊!2.你说这些凶手(多名轮J犯)在抛石之后,会很快离开南京。当年的JC肯定也对案发后离开南京的人员重点关注,但是应该没有发现相关可疑人员。


        IP属地:广东4楼2025-09-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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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是多人劫色,感觉最多2~3人,人再多就非常容易暴露了!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9-2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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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们民工没有这么蠢,红灯区小发廊知道不?他们犯不着为了一个女大学生做这么大的事。概率不为0但是极小
            其次民工作案,我记得有资料说凶手的切割手法介于专业和不专业之间,民工有这个操作素养的极少。起码要从事过切割相关行业的才行。符合条件的极少。
            然后强奸作案,如果是暴力事件,警方是可以从软组织提取到证据的,至少可以确定为暴力犯罪,但是没有相关证据或报道,这是很耐人寻味的点。
            然后无自行车论,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查过相关资料,但根据资料显示刁的抛尸地点最远的两处相距直线距离有20公里。这意味步行的情况至少需要走50公里,时间体力的要求是极大的,没有交通工具难度是极大的,肯定是有私有的交通工具。
            至于多人作案,这个可能是有的,但最大可能是多人协助抛尸可以符合你的无自行车论,而不是多人强奸,理由同上,甚至碎尸也只有一个人才可能,因为两个人碎尸的话刀法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警方会很快锁定是团体作案。如果是群体抛尸,那么很有意思的点是这些人为啥要这么做呢?群体强奸?犯不着,敢强奸不一定敢杀人,敢杀人不一定敢碎尸,只有器官或者血亲才符合你说的群体作案并碎尸强制保守秘密的条件还是排除群体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9-2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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