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柳与刀郎之间的版权关系,依法从约定,约定优先;约定了就是合理的合法的;如果像陈某所说的苏柳词版权的财产权部分已转让,那她就只有人身权的署名权了,还好意思出来嘚瑟?还回避了核心内容,这就不对了。还好意思为自己和谢春芳邀功,要与刀郎平分秋色,尴尬了

。为谢邀功还不讲法律事实,只笼统讲原唱传唱的非法律事实。而实际是谢在公司时唱歌是任务是职务行为,对歌依法无任何权利;离开公司后,更没法律权利。她是经公司关照许可,用公司的歌捞自己的钱10年,这性质的“传唱”还要叫板刀郎要功劳?这好比借房子给你住,还要当是自己私人财物一样拥有?太强盗逻辑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