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烟上海
吸烟不仅对自身健康产生危害,其产生的二手烟也极易影响他人健康。然而现实中,部分人误将在公共场合吸烟视为“个人自由”,使得公共电梯间也未能幸免,成为“二手烟”的易发场所。
案件回顾

近日,松江区方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某小区楼的公共电梯内有人吸烟,残留烟味长时间无法消散,严重影响居民乘梯环境,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即刻前往该小区调查,经现场查看,电梯内醒目位置已张贴“禁止吸烟”等宣传标语。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全力配合下,执法队员调取了涉事电梯的视频监控,通过逐帧排查,最终锁定当事人为该楼栋某室业主。随后,执法队员找到当事人,向其出示监控视频画面,当事人承认了电梯内吸烟行为。
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通过进一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诚恳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控烟规定,坚决不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
法律分析
执法部门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对场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10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就已生效实施,两次修订后更被称为“最严控烟令”,社会上直观地称为“凡顶上有盖皆不可吸烟”。公共电梯作为密闭空间,吸烟行为不仅直接威胁自身及他人健康,更潜藏公共安全风险:电梯内空气流通缓慢,烟雾滞留时间长,影响后续乘梯人;乱扔烟头可能造成火灾隐患。
要做好控烟工作,除了加强监督执法,公共场所管理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对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控烟宣教及劝阻培训;建立吸烟行为快速响应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取证;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点击查看详情)的要求,通过规范标识张贴、强化宣传等方式营造无烟环境氛围。
原标题:《【以案释法】无视禁烟标识?罚!公共电梯不是法外之地》
吸烟不仅对自身健康产生危害,其产生的二手烟也极易影响他人健康。然而现实中,部分人误将在公共场合吸烟视为“个人自由”,使得公共电梯间也未能幸免,成为“二手烟”的易发场所。
案件回顾

近日,松江区方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某小区楼的公共电梯内有人吸烟,残留烟味长时间无法消散,严重影响居民乘梯环境,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即刻前往该小区调查,经现场查看,电梯内醒目位置已张贴“禁止吸烟”等宣传标语。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全力配合下,执法队员调取了涉事电梯的视频监控,通过逐帧排查,最终锁定当事人为该楼栋某室业主。随后,执法队员找到当事人,向其出示监控视频画面,当事人承认了电梯内吸烟行为。
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依法对其作出罚款。通过进一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诚恳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控烟规定,坚决不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
法律分析
执法部门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对场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10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就已生效实施,两次修订后更被称为“最严控烟令”,社会上直观地称为“凡顶上有盖皆不可吸烟”。公共电梯作为密闭空间,吸烟行为不仅直接威胁自身及他人健康,更潜藏公共安全风险:电梯内空气流通缓慢,烟雾滞留时间长,影响后续乘梯人;乱扔烟头可能造成火灾隐患。
要做好控烟工作,除了加强监督执法,公共场所管理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对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控烟宣教及劝阻培训;建立吸烟行为快速响应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取证;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点击查看详情)的要求,通过规范标识张贴、强化宣传等方式营造无烟环境氛围。
原标题:《【以案释法】无视禁烟标识?罚!公共电梯不是法外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