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21人联合讨薪案一审宣判
日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敬山青、李金成等221人诉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矿)、唐山市博志巍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山矿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给付221名原告加班费,唐山市博志巍山矿业有限公司对该加班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敬山青、李金成等221人均系赵矿职工。2001年5月1日,赵矿与巍山矿业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将敬山青、李金成等221人派往博志巍山矿业工作。敬山青、李金成等221人在巍山矿业工作期间,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一直加班加点,但巍山矿业从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兑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资待遇。为此,敬山青、李金成等221人依法向法院起诉。该群体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山青、李金成等221名原告与被告赵矿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为巍山矿业提供劳动,对于未支付221名原告加班费的行为,二被告均有责任,应由二被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支付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系必要共同诉讼,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