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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违法?不违法?类似的诉讼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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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个民事判决书。原文冗长,这里简要取材。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民终780号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宋某某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采取多种方式对投保人进行告知,依法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方法一、在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中对于上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有明确约定,尤其是对上诉人免责条款的约定,上诉人在制作本条款时,对于免责条款项下的全部内容均采用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引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足够注意。方法二、在上诉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单中,上诉人特别列出了特别约定,该约定第五条已经明确记载上诉人已经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必须仔细阅知、理解,尤其是对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两份国寿绿洲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限额为15万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该保险约定意外身故按100%保险金赔付,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9年12月20日6时45分许,耿尊鹏驾驶辽H×××××小型普通客车沿辽南大街东侧慢速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芦屯镇宝隆不锈钢门业南侧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无号牌雅迪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辽南大街东侧慢速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附近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由南向西北方向左转向后在事故地点处发生追尾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宋某某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出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二原告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某、宋某某来30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上诉人虽提供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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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没?看完了,接着看下一个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9-16 16:10回复
    以下案例,主角换成了杨某某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2020)湘1202民初227号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本案中,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将免责条款背景加上了灰底,使免责条款在文本中与其他条款相区别,并重点对遗传性疾病等属于免责范围的文字加粗并加黑,与一般条款相区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杨某某父签署的投保单及投保提示书均有提示重点关注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而且杨某某父签署的《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载明保险代理人已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杨某某父签署的《新契约回访结果》亦载明投保人已了解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鉴于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已对投保人就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黏多糖贮积症Ⅱ型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因治疗该疾病而进行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虽然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杨某某要求太平洋保险怀化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18,200元,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82元,减半收取4,491元,由杨某某负担。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9-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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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9 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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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宋,和老杨,他们都认为自己的保险,黑字加深的除外责任条款,不符合或者是违反《保险法》第17条。
      他们各自到法院开练。
      小宋,去的是辽宁营口鲅鱼圈法院。
      法官了解一下情况,吆西,保险公司仅仅是把除外责任条款,用黑体字加深,而没有扯着老宋的耳朵,给他讲清楚除外责任是什么、意味着什么,这是违反《保险法》第17条滴!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赶紧喊:冤枉啊,俺们都告诉他啦。
      法官眉头一皱:证据滴没有,无效滴!
      判决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哪能咽下这口气,于是提起上诉。
      营口中级法院,跟一审法院观点一致,驳回上诉。
      再说老杨。
      法官了解情况之后,ok,保险公司已经把除外责任“加灰”,这么明显的东西,老杨你看不见啊?这是符合《保险法》第17条滴!
      判决:老杨的诉求,不予支持!诉讼费减半,由老杨负担!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9-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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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先笑一会儿吧
        看看这个,也是个逗乐儿的玩意。这位,总是觉得他自己是开法院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9-17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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