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法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适用条件申请人需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排除因赌博、过度挥霍等不良行为导致债务的申请人。主要制度1. 豁免财产制度:明确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特殊情况除外)。2. 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债务人需如实申报财产、配合破产程序、无欺诈行为,并在考察期(重整为五年,破产清算为三年)内遵守消费限制、如实报告收入变动、积极还债。考察期满后,法院可裁定免除未还完的债务,但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不得免除。3. 多元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制定还款计划并执行)、和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和破产清算(拍卖资产偿债)。4. 信用修复机制:债务人按约定履约后,法院出具修复证明,帮助恢复信用。特别程序增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严防恶意破产。该条例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