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的买卖合同中第六条规定:出让人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该商铺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开始享有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
可是,时至今日,出让方还没有将商铺的产权证交付给业主,为什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一个说法。因为有了产权证,该商铺才能实行抵押,用资金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现在,这部分权益没有在业主手中啊。
可是,时至今日,出让方还没有将商铺的产权证交付给业主,为什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一个说法。因为有了产权证,该商铺才能实行抵押,用资金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现在,这部分权益没有在业主手中啊。